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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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23728-/2021-0911004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发布日期: 2021-09-11 10:00:5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县人民政府 文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普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市级按年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十四五”期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全市实施统一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金需求保障。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合理确定参保资助标准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推进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读的低保、特困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儿童、临时性陷入困境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教育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费用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政府补助所有教育费用、提高生均公用经费等方式,给予教育兜底救助。

        (五)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无障碍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城市公租房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安置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六)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

        (七)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方案,做好与国家有关预案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八)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加强部门联动,探索搭建司法救助、心理救助、法律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的综合救助模式。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九)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一)发展慈善事业。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到2025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十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依托普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及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创建全国“志愿之城”。

        (十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托养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区)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五)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十六)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全市统筹开通覆盖县(区)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市、全省联通并接入全国联通网络。

        (十七)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十八)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不断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十)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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