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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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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9〕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县直各单位: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2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152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社区)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二条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第二章 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第三条  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填报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医生配置。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特别要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变化的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要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各乡(镇)、村办的乡村医生人数,合理配置人员。乡村医生人数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除城市社区卫生室配备2名乡村医生外,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第三章 乡村医生管理机制

         

        第五条  建立准入机制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把乡村医生准入关,严格人员资质条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通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城市社区卫生室的(医护)人员必须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

        (二)要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根据空缺岗位每年面向社会招考一定数量的品学兼优、中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在岗的乡村医生和新进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等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否则不得使用或录用。

        (四)整合资源。结合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掌握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乡村医生自愿前提下,逐步让乡村医生兼职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确保人口健康信息的精准。

        第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

        (一)按照国家政策,原则上男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女乡村医生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或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难以聘用到乡村医生的情况下,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聘用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二)对在岗的不具备资质的乡村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乡村医生资格其中之一的人员)可限定期限参加医学教育取得中等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在5年期限内未达到者逐步予以清退(对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给予适当延长清退期限),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一)考核补助。在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制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地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年度考核为优秀乡村医生,由市、县财政给予每人800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优秀乡村医生名额占在岗人数10%以内。

        (二)提升学历补助。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对新考起并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市、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三)提升执业资格补助。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市、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补助;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市、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第八条  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冶、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第九条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一)培训内容。强化乡村医生卫生法规、临床医学(含内、儿、外、产科)、预防医学、妇女儿童保健、中医药、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护理技术、村医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培训,使其掌握运用中西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并较好完成乡(镇)分配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培训方式。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完善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培训。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三)培训要求。县、乡两级每年对所有乡村医生进行轮训15天,其中,集中理论培训5天和临床跟班培训10天。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每年对所有乡村医生进行轮训所需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进行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所需培训经费按每人每月600元进行补助,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条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按照省级要求,在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为村卫生室每年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人员,并根据需求确定招生规模,具体办法由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会同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制定。

        第十一条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一)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鼓励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后到乡(镇)卫生院竞聘上岗。

        (三)乡(镇)卫生院要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五章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第十二条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2014年乡村医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476号)要求,给予乡村医生每人每月500元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市级财政补助50元、县财政补助150元。

        (二)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55%左右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具体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六章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第十三条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普政发〔201476号)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缴纳800元及以上档次保费,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采取先交纳,后补助的方式,每年每人补助500元保费,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第十四条  制定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一)落实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对在本细则出台后,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退养补助。连续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00/月发放;连续工龄在20—29年的按不低于150/月发放;连续工龄在5—19年的按不低于100/月发放。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30%的补助,县财政补助70%。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二)落实离岗乡村医生的补助。补助对象包括:一是在本细则出台前已退出、目前仍健在且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二是目前在岗连续工龄不足10年,但已达到退出年龄的;三是因学历不达标、条件不具备(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乡村医生资格其中之一的人员)而被清退但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三类人员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市、县财政给予不低于500/年工龄/人的一次性退出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50/年工龄/人的补助,按实际工龄数计算(截止到退出时间)。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或已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招录、或因纪律处分开除的、或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辞退的人员不得享受退养补助或离岗补助。

         

        第七章  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第十五条  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总结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补助。

        第十六条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章  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乡(镇)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逐步探索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第十八条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由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牵头遴选商业保险公司和险种,以整体参加保险的方式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市、县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00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其余由村卫生室自筹,由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考虑、积极推进。加大力度做好政策宣传,稳定好统一离岗的乡村卫生人员的思想情绪,避免出现矛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给广大乡村医生和离岗的乡村卫生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  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监管。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严格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本细则所涉及到的市级补助资金由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自治县财政局联合据实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11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http://www.bjdbyx.com/info/egovinfo/1001/zwgk_content/523728-/2019-0823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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