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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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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18〕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1220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和《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365beat中文版_365防伪码查询系统_365bet最稳定网址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县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国资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县级其他部门和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规范;

        (二)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三)收取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批复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县属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转移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安全战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补助方面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县级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比例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比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决算报表中的当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按照25%上缴,2020年提高到30%。以后年度的上缴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属于国有股权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相关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上缴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县级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的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国有资本布局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五)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六)自治县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七)县级部门、县级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八)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及上年结转收入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县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县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县级国资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的县级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县级财政部门;

        (四)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对监管(所属)县级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五)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财政布置的统一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六)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照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政策性补贴等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县级国资预算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县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县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将本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每年830日前足额缴入县级金库。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

         

        第八章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级财政部门。其他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直接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向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县级国资预算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  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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